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13號
原   告  周張碧蓮
被   告  阮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民國103年5月12日民事
判決、103年5月23日及103年5月30日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被告姓名「 阮琼慧 」均應更正為「阮瓊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故裁定之顯然錯誤,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判決及裁定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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