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28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富隆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退還溢
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
謂訴訟費用之溢收,係指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超出其本應繳
納或負擔之訴訟費用而言。至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訴訟費用
,經訴之變更減縮後所多出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
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原告負擔,自無何溢收、溢繳可言。
二、原告固以其起訴原請求新臺幣(下同)194,394元本息,嗣
更正為125,670元本息,有溢繳裁判費之情形,請求返還溢
收之裁判費770元。惟原告原請求194,394元本息,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其所繳納之2,100元並未超出其本應
繳納之裁判費,至其因訴之變更減縮後所多出之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其負擔,自無何溢
收、溢繳可言,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770元,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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