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林春長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韓毓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林春長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韓毓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