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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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