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告旅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緯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享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於其官網及

臉書、Instagram公開刊登道歉啟事,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