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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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6,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