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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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75號原告 羅子君 被告 盧以諾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8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葉俊騰 部分,尚未審結,應俟其到案審理終結後,再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方荳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