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85號原告 羅庭 絜被告 柏采 㚬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黃佳琪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