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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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57號原告 楊慧君 被告 楊雅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上列被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被告 張閔 棨部分已與原告調解成立)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