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4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417號原告 陸海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裁催字第裁40-AW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