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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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上訴人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倍黎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 律師被上訴人北新機電有限公司理人 陳萬俊 住同上參加人漢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漢慶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