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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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雅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兒童內褲共肆佰壹拾參件、兒童衣服共肆件,及仿冒「米奇」商標之兒童內褲共伍拾壹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更名前)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87
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在案。而本件扣案之仿冒「HELL
OKITTY」商標之兒童內褲共413件、兒童衣服共4件,及仿冒「米奇」商標之兒童內褲共51件(101年度紅保字第2649號),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更名前)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並業經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更名前)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4817號案卷無訛。是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兒童內褲共413件、兒童衣服共4件,及仿冒「米奇」商標之兒童內褲共51件,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為專科沒收之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聲請意旨誤引本件應適用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應由本院逕予更正,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