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許文居 被告許訓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第7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則應將同段641-121地號土地(面積9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264,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02,799元【即系爭641-18土地公告現值36,000元/㎡×面積88㎡×原告請求持分1/4+系爭641-121土地公告現值28,876元/㎡×面積934㎡×原告請求持分5/264=1,302,79
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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