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吳永貴 即展瑩企業社原告與被告誼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8,59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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