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楊經魁 即全揚水電空調工程行
(即原告)
聲 請 人  王峻源
(即原告)
相 對 人 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聲請主張:本院102年度彰簡字第74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因被告陳正忠於被告書狀擅自將陳正忠從被告身分改為
被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本院漏未
就被告陳正忠列為被告判決,為此上揭規定,聲請本院補充
此部分判決云云。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中被告姓名
欄係記載「被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陳正忠」
,因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為法人,陳正忠為地中海太
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由陳正忠代理地中海
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為本件訴訟行為,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中
載明陳正忠亦兼為本件被告,應認其起訴時之被告僅為地中
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一人,嗣後原告並未追加陳正忠個人
為被告,則本件僅對被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判
決,尚無違誤,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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