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李郁桂 監護人 李林碧真 代理人 李郁齡 被告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照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嬌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原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41,375元;嗣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民事撤回及減縮聲請狀為撤回被告嬌生股份有限公司,及減縮請求金額為1,98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8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