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侵附民字第6號
原告BG000-A111110女(詳卷)
法定代理人BG000-A111110A女(詳卷)
BG000-A111110之父(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審侵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
法官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