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5號

原告 李振源

被告 朱家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8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

法官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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