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0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執行羈押,因羈押期間將屆滿,而上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其羈押期間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延長二月。經核原裁定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執被害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指訴其有妨害性自主之犯行,並不實在;且其有年老雙親及兩個小孩子需照顧等由,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王居財法官林開任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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