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4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四四號
上訴人甲○○
號2樓選任辯護人 劉智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一、一二一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綽號「 伯仔 」)明知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以牟取利益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間某日止,連續於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先後所租住之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一樓、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一樓處,分別以每一小包安非他命新台幣(下同)五百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 蘇建源張永福 各三次(該等二人施用毒品部分均另案處理),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揭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一樓租屋處,而查獲上訴人及蘇建源,並在廚房瓦斯桶底部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十一點五五公克,包裝重0點八九公克)、磅秤一台、噴燈三座、分裝袋封口器二組及分裝器一組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事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並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證明力。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前段、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同條例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則施用毒品之人,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既得藉以邀求寬典減輕其刑,為擔保其所為不利於對向共犯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連續三次販賣安非他命予張永福之犯行,係以張永福不利上訴人之供述為其論據,然上訴人始終否認有該犯行,而張永福與上訴人並無怨隙及在上訴人之租住處廚房瓦斯桶底部扣得上訴人所有之安非他命(淨重二十一點五五公克)與屋內查扣之磅秤、分裝袋封口器、分裝器等物均不足以佐證上訴人曾販賣安非他命予張永福,原審未詳查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張永福所述向上訴人購買安非他命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即遽認上訴人有該犯行,顯有未合。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之陳述與其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其先前陳述必須具備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兩項要件,始得作為證據。而所稱「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於證據能力之要件,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以判斷何者較為可信,倘採用先前不一致陳述為判決基楚時,並應敍明其理由。原判決依證人蘇建源於警詢中不利上訴人之供述,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月及三月間連續三次販賣安非他命予蘇建源之犯行,但蘇建源於偵、審中均否認曾向上訴人購買安非他命,原判決未說明其警詢中之陳述如何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得為證據之理由,自有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誤。又上訴人於警詢時僅供稱蘇建源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五日向伊購買安非他命二次,每次價款五百元等語(見偵字第一一三五一號卷第十三頁),與蘇建源於警詢時所稱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月及三月間各向上訴人購買一次安非他命,每次價款五百元等語之次數及時間不盡相同,究竟實情為何,原審未詳查釐清,即率行判決,亦有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全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又原判決理由欄四至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王居財法官林開任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