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3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3834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表。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