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丙○○原名: 羅欣
丁○○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陳麗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證據亟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