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四九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家威
白友峰林哲銘林根立 徐嘉源 陳建穎 張政坤 上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
許哲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在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日所為之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⒊、⒋所記載之「一0二年」,應更正為「一0一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⒊、⒋所記載之「一0二年」,均為「一0一年」之誤寫, 爰依 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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