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3號原告 張陳美勤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郭競澤 訴訟代理人 李春娥
鍾政峰 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不服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府行法一字第1036003909號訴願決定,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4年7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