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1號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如原審判決書事實欄所記載。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定;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原審於97年7月21日發函命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97年7月23日送達被告,有卷內送達證書可稽。被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判決駁回之,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