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九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
乙○○丙○○法定代理人戊○○即反訴原告丁○○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