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九一號
  原   告 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被   告 乙○○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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