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九一號
原 告 甲○○○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被 告 乙○○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