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補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桃園縣憲平儲蓄
法定代理人 賴宏鋼
訴訟代理人 吳正全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應徵
餘有三千三百元尚未繳納,茲依民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