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八九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叁佰壹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佰陸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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