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三О六四號
上訴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然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蔡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