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建中
李東隆
被 告 甲○○即 林名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給付新台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