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張健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天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