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1號聲請人 呂黃美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