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聲請人 吳清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士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聲請人 吳清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士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