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任用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4號原告 蔡明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等間公務人員任用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原告起訴之聲明,係撤銷調職命令、補正、補償及賠償,非屬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