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八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程克琳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