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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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菊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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