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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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字第六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0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已與原告達成和解。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至同案被告甲○○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告該部分之損害賠償請由因事件複雜,爰依法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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