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文卿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世雄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