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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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325號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顧.
顧梁荷領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 顧金明 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關於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