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29號聲請人 張蜜珠 代理人 張愛花 相對人 麥迪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認可與相對人間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相對人之住所為臺中市○○區○○街○○○號2樓,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憑,本件關係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既係臺中市○○區○○街○○○號2樓,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