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輝雄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輝雄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66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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