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詠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詠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詠鈞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上訴本院以一00年度上易字第八四八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0三八0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