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德共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德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德共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3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11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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