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詳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詳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詳樽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拘役90日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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