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慰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慰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慰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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