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14號聲請人 康清山 (即 康菀芸 之繼承人)
康蕭春蘭 (即康菀芸之繼承人)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2│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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