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9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債權人 許水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玟 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