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鍾富丞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被   告  陳其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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