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昕 即耀星車業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森焜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五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補正維修單據數紙,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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